第一章 总则
为保证青岛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2024年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考生和学校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山东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青岛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招生工作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青岛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2024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工作。
第二条 青岛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三条 青岛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和家长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四条 学校全称:青岛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第五条 学校代码:14688。
第六条 学校地址:山东省青岛市胶州经济开发区淮河路1007号。
第七条 办学层次:专科。
第八条 办学类型:公办普通高等专科学校。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九条 青岛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成立以学校主要领导为组长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招生政策和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工作重大事宜,领导、组织和协调招生工作。
第十条 青岛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教务处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及其相关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学校普通高等教育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 青岛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对招生工作实施全程监督。
第四章 招生专业与计划
第十二条 学校招生计划和招生专业通过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学校招生简章、学校网站等形式向考生公布。考生填报志愿时,以省级招生主管部门正式公布的专业和计划为准。
第五章 录取原则及录取规则
第十三条 录取工作在教育部和省招生考试委员会的领导下进行,由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具体组织实施,采取远程网上录取方式,严格执行“学校负责、省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坚持公平竞争、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十四条 我校学习期间公共外语科目为英语。
第十五条 报考各专业不限男女比例。
第十六条 考生思想品德考核须合格。各专业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要求,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录取规则
1.按照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志愿设置规则和投档比例调阅考生档案,按照录取规定时间完成调档、阅档、审核、预录取、退档等各环节工作。首次志愿投档录取未完成计划数时,接受征集志愿投档。
2.符合增加分数或降低投档要求的考生,按照省级招生主管部门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录取结果按照教育部要求和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形式公布,考生可通过省级招生主管部门查询网站、学校官网、录取通知书等方式查询。
第六章 收费、退费标准及资助政策
第十九条 学费标准按照《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规范完善高校学费收费政策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3〕559号)文件执行。退费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学校通过奖、贷、助、补、免等多种资助方式帮助学生完成学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助学贷款、“绿色通道”、奖助学金、学费减免、勤工助学等资助项目。资助条件和标准由学校根据学生家庭经济情况,按照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等5部门印发的《山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鲁财科教〔2022〕17号)以及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资格复查与证书颁发
第二十一条 新生入校后,学校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等文件要求进行体检和入学资格复查。经复查不合格者,严格按照教育部相关规定上报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凡发现有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弄虚作假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二条 学生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颁发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学历证书。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青岛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第八章 其它
第二十三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办理招生相关事宜。对非法机构或个人的招生结果不予认可,并保留追究非法机构或个人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 校企合作专业的考生入校后不允许调整专业;其他专业考生若涉及转专业,按照上级主管部门文件精神及学校具体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若有与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上级政策为准。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由青岛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联系方式
通信地址:山东省青岛市胶州经济开发区淮河路1007号
邮 编:266318
咨询电话:0532-58255088;0532-58255089
招生监督电话:0532-58255291
学校网址:http://www.qdpec.edu.cn
电子邮箱:qdysgz@qd.shandong.cn
传 真:0532-58255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