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确保山东医学高等专科学校2024年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山东省教育厅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招生工作的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山东医学高等专科学校2024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工作。
第三条 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四条 学校招生工作在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下进行,接受新闻媒体、考生及其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五条 学校名称及代码
学校名称:山东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学校代码:10442。
第六条 学校地址
临沂校区: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聚才六路。
济南校区: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二环南路5460号。
第七条 学校办学层次、类型:专科;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学校成立以校长为组长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招生政策和招生计划,研究决定招生工作的重大事宜。
第九条 学校实践教学与招生处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及其相关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学校普通专科招生的日常工作。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以及主管部门和省级招委会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根据国家和省政府核准下达的年度招生计划及有关规定编制本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实事求是地开展招生宣传工作;组织实施本校录取工作,负责协调和处理本校招生工作中的有关问题;负责对录取的新生进行资格审查;配合上级主管部门完成招生方面的其它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与报考条件
第十条 学校根据山东省教育厅下达的2024年普通专科招生计划编制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经省教育厅审核通过后,招生计划通过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学校招生简章、学校网站、学校公众号等渠道向社会公布。考生填报志愿时,以生源所在地省级招生主管部门正式公布的计划为准。
第十一条 学校在山东省招生形式有夏季高考和春季高考,夏季高考为高考综合改革招生,春季高考为医学技术类、药学类和护理类等。
第十二条 考生必须符合报名条件,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体检标准按照国家教育部、卫生健康委员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修订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及《关于明确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的具体判定标准的函》(教学司函〔2010〕22号)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在录取阅档期间,不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及有关补充规定的考生给予退档。新生入校后进行体检复查,如复查结果与录取时提供的信息不符,学校将按照上级有关规定视学生的实际身体状况调整专业,不能调整专业的予以清退。
第十三条 学校各招生专业不限外语语种。新生入学后所有专业公共外语课程主要为英语,小语种考生如有需求可申请选择日语为公共外语课程。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四条 按教育部要求,实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招生录取体制,按考生德、智、体、美、劳全面衡量,以文化成绩为主,公平竞争、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十五条 男女比例:临沂校区助产和医学美容技术专业原则上只招收女生,男生慎报;济南校区助产专业原则上只招收女生,男生慎报。其他各专业录取时男女不限。
第十六条 录取方式:在省教育招生考试院统一组织下,实行远程网上录取。
第十七条 录取批次:学校在山东省招生的录取批次为普通类常规批;外省招生录取批次按照生源所在省招生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在高考成绩达到同批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学校按照省教育招生考试院规定的投档比例调阅考生档案,具体比例由各省(市)招生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九条 我校按公布的招生计划,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原则,根据各省的志愿设置和投档原则录取。
1.夏季高考录取办法:
在实施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的省份,执行相关省市的规定,接受投档并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原则录取。
在未实施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的省份,按照各省市的规定接受投档并按“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原则录取,对进档考生按照高考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再根据各专业计划数和考生所报专业志愿,依次确定考生的录取专业。在确定录取专业时,优先录取考生所报专业志愿,若考生所报志愿均不能满足时,待其余考生录取结束后,对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根据专业计划缺额情况进行专业调剂,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则作退档处理。
2. 春季高考录取办法,按照山东省春季高考有关文件执行。
3.我校分临沂校区和济南校区,两校区相同专业的专业代码不同,录取时作为两个不同专业对待。
第二十条 在确定录取资格时,学校认可生源所在省普通高校招生有关加试科目成绩加分或降分的有关政策。
第二十一条 考生录取后,录取结果的公布渠道:学校招生信息网、学校招生咨询电话、录取通知书,我校投放计划的各省(市)招生考试院网站。
第二十二条 学校根据考生提供的通信地址,用特快专递寄发录取通知书。
第六章 新生入学
第二十三条 新生持2024年山东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录取通知书、准考证、居民身份证等材料按规定时间及有关要求办理报到手续。不能按时报到的,应当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同意方可延期报到。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不报到的考生,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四条 新生入校后,学校按照教育部的有关规定进行体检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根据教育部和教育厅有关规定,新生入学后以录取专业为准,原则上不再作专业调整。若涉及转专业事宜,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文件精神及学校具体管理规定执行。
第七章 收费、退费标准及资助政策
第二十六条 学费标准按照《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规范完善高校学费收费政策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3〕559号)文件执行。退费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学校通过奖、贷、助、补、免等多种资助方式帮助学生完成学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助学贷款、“绿色通道”、奖助学金、学费减免、勤工助学等资助项目。资助条件和标准由学校根据学生家庭经济情况,按照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等5部门印发的《山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鲁财科教〔2022〕17号)以及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证书颁发
第二十八条 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山东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证书种类: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学历证书。
第二十九条 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中医学、预防医学和针灸推拿专业的毕业生可参加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护理和助产等专业的毕业生可参加执业护士资格考试;药学、中药学专业的毕业生可参加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其他医学相关专业的毕业生可报考相关类别的职业资格考试(均有工作年限要求)。
第九章 其他
第三十条 专升本政策依照当年教育部和山东省教育厅的文件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学校不委托社会任何机构和个人办理与招生相关事宜。对以山东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学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若有与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上级有关政策为准。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联系方式
学校地址:
临沂校区: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聚才六路
邮编:276000
电子邮箱:sdyzzb@sdmc.edu.cn
咨询电话:0539-8016931
济南校区: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二环南路5460号
邮编:250002
电子邮箱:sd6305777@163.com
咨询电话:0531-86305566 86305777 86305778 86305779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由山东医学高等专科学校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