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招生章程。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严格实施阳光招生,全面公开招生信息,接受纪检部门和广大考生的全程监督,公平、公正、规范有序地开展招生工作。
第三条 学校名称:新疆天山职业技术大学(学校代码:13727)
第四条 办学层次:职业本科、高职(专科)。
第五条 学 制:本科学制四年,高职(专科)学制三年。
第六条 办学类型:民办全日制本科高校
第二章 招生组织机构
第七条 学校设有招生委员会。招生委员会由学校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及学生代表组成;招生委员会负责审议学校招生计划和政策,对招生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各类招生工作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 招生委员会下设招生办公室,具体负责学校招生宣传、招生计划编制、招生录取及相关日常工作。
第九条 学校招生工作接受校纪委、考生、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十条 招生计划方面,学校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统筹考虑各省高考人数、生源质量、区域分布等因素,结合近年来本校来源计划编制和执行情况,综合确定分省招生计划,报教育部审核后由各省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学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专业选考科目以及其他要求由各省级招生考试管理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择优录取的原则;充分尊重考生志愿;全面考核考生的思想政治表现;在录取过程中,自觉接受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招生委员会、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十三条 录取批次:疆内录取批次分为南疆单列对口援疆计划本科二批次、本科二批次、高职(专科)提前批次、高职(专科)批次;疆外录取按照各省录取批次执行。
第十四条 进档考生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的情况下,按照“分数优先,遵循专业志愿”原则录取,投档成绩从高到低顺序,优先录取有专业志愿的考生。考生投档成绩相同时,
理科类考生按照数学、理科综合、语文单科成绩依次从高到低优先原则录取,文科类考生按照语文、文科综合、数学单科成绩依次从高到低优先原则录取。
若考生所在省级招生考试管理部门规定招生考试成绩排序规则的,我校将按照相应规定进行录取;生源所在省级招生考试管理部门未明确规定招生考试成绩排序规则的,按第十四条(本条)的单科成绩排序规则执行。
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的考生,如果服从专业调剂,由学校按照考生高考投档成绩从高到低调剂到招生计划未完成的专业;专业录取计划已满额时,对不服从专业志愿调配的进档考生作退档处理。专业调剂或退档时均不再征求考生意见。如生源不足,通过网上征集志愿的方式完成招生计划。
第十五条 高考附加分:按照各省招生考试委员会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执行。
第十六条 在实施高考综合改革的省份,考生选考科目须符合学校招生专业在该省份公布的相关要求。
第十七条 报考民航运输服务与管理(本科)、空中乘务(民航服务)专业的考生,身高要求:女1.60米以上,男1.72米以上,身体健康,五官端正,无残疾,无重听,无口吃,无色盲、色弱,无精神疾病病史,裸眼视力达到4.8以上。
第十八条 考生身体情况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我校调阅考生档案比例按照生源省(区、市)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我校公共课中的外语为大学英语,外语语种为非英语的考生须慎重填报。
第五章 新生入学
第二十一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二条 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身体状况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三条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新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一)录取当年应征入伍的新生,依据教育部、总参谋部2013年7月颁布的《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及退役后入学办法》规定,到学校学生处、武装部、信息学籍处办理完相关手续后,保留其入学资格至退役后两年。
(二)因身体原因申请保留入学资格,应出具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经本人申请,由学校信息学籍处批准,可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四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将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治疗的,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治疗期满可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一条办理入学申请。
第二十五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颁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学位证书。
第二十六条 收费标准:本科理工类专业12700元/年,外语类、文科类、财经类专业11700元/年;专科理工类、艺术类专业7500元/年,文史类、外语类、财经类专业7000元/年。
第二十七条 学校实行集奖、助、贷、勤、补、免于一体的资助办法,建立起国家、自治区、学校、社会、企业贯通的资助体系,有效的保障了学生资助的落实。
学习期间,品学兼优者,可参评国家奖学金(8000元/年)、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年)、自治区人民政府励志奖学金(6000元/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获得国家助学金(2300—4300元/年)、自治区人民政府高校助学金(1000—3000元/年); 学校还特别设立的“天山英才励志奖学金”、“天山英才特别爱校奖”(300—3000元)等各类奖学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主要负责国家奖助学金评选和认定工作、校内勤工助学的认定和分配工作,确保每一位学生顺利完成学业、顺利毕业。
第二十八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负责具体招生工作。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参与或介入学校招生工作。新疆天山职业技术大学招生办公室联系方式:
地 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观园路1066号
邮 编:830017
Email:xjtsxy@163.com
电 话:0991-4161055 4161051 4162117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适用于2024年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经上级审核批准后,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学校原有招生工作相关制度、规定、简章等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公布后,如遇上级有关政策或规定发生变化的,以上级最新政策或规定为准。
第三十条 本章程由新疆天山职业技术大学招生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