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美术学院2024年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关于做好2024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4年普通高校部分特殊类型招生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规定,为了维护考生合法权益和院校依法招生,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本章程是社会了解我校有关招生政策、规定及相关信息的主要渠道,是我校开展招生咨询和录取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二条 学校概况
一、学校名称:天津美术学院
二、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三、办学层次:硕士、本科
四、办学校址:
1.天纬路校区:中国画、文物保护与修复、书法学、绘画(油画)、绘画(版画)、绘画(壁画)、绘画(水彩画)、雕塑、美术学、艺术管理专业及专业方向。
地址:天津市河北区天纬路4号
2.志成路校区:视觉传达设计、工艺美术、服装与服饰设计(服装设计)、服装与服饰设计(染织设计)、产品设计、环境设计、公共艺术、艺术设计学、实验艺术、跨媒体艺术、科技艺术、摄影、动画、戏剧影视美术设计、数字媒体艺术、数字媒体艺术(中外合作办学)、历史建筑保护工程专业及专业方向。
地址:天津市河北区志成路7号
五、学校基本概况
天津美术学院是一所浸润着百年人文历史的高等学府,坐落于天津市中心城区,身处海河景观带,且交通便利。学校前身为北洋女师范学堂,1906年由近代著名教育家傅增湘先生创办,是我国最早的公立高等学府之一。1959年发展为河北美术学院,成为独立建制的高等美术院校,1980年正式定名为天津美术学院,是一所学科专业齐全、实力雄厚的专业型高等美术院校,为我国独立设置的八所美术学院之一,是国家级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
学校现有天纬路、志成路两个校区,校园占地面积11.77万平方米,建筑面积15.50万平方米。学校现有12个教学单位、22个专业,其中绘画、中国画、视觉传达设计、动画、雕塑、环境设计、产品设计、工艺美术、美术学、服装与服饰设计、公共艺术、艺术设计学12个专业为国家级一流专业建设点。
面向未来,学校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四个服务”,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秉承“崇德尚艺 力学力行”的校训精神,努力建设中国特色、品质卓越、国际知名的一流美术学院。
第二章 招生机构
第三条 学校设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全校的招生工作,制定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对招生争议进行校内裁决,决定有关招生的重大事宜。
第四条 招生工作全程由市纪委监委驻天津美术学院纪检监察组监督。
第五条 学校设教务处(招生工作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六条 我校根据发展规划、办学条件、学科发展、生源状况和社会需求,制定2024年面向全国的招生计划。并按照教育部核准下达的招生专业、招生人数,在规定时间报送至各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同时学校还将通过其它方式向社会公布。在招生录取过程中,根据生源情况及计划执行情况,按照教育部相关文件精神,经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各专业招生计划可在总计划内做适当的调整。预留计划数不超过学校本科招生计划的1%,主要用于生源较好的省(区、市)和录取最低分同分录取或顺延录取。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七条 我校招生录取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的原则;执行国家教育部和各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制定的录取政策、以及本章程公布的有关规定;按照各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提供的报考我校的考生名单,以考生填报的志愿和高考成绩(文化成绩及专业成绩)为主要依据,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择优录取。录取过程中,自觉接受各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八条 录取原则:
1.按照教育部规定,报考美术学类(绘画类)、设计学类(设计类)和数字媒体艺术(中外合作办学)须省级“美术与设计类”(本科)统考合格,报考书法学专业的考生须省级“书法类”(本科)统考合格,具体操作办法以各省(区、市)当年招生文件为准。
2.我校美术学类(绘画类)、设计学类(设计类)和数字媒体艺术(中外合作办学)均文理兼收,不设分省计划,录取时不承认任何政策加分。考生只有取得专业复试合格证后才可填报我校(以下本原则所述校考成绩均为我校专业复试成绩),录取过程中,将按照考生获得合格证的类别进行录取,考生如未填报所获得合格证对应的志愿,则视同放弃合格证对应志愿。考生必须在高考报名地填报我校志愿。
3.报考美术学类(绘画类)、设计学类(设计类)和数字媒体艺术(中外合作办学)的考生,在校考合格的基础上,高考文化课成绩须达到所在省(区、市)普通类专业本科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各大类或专业按照考生校考成绩全国统一排队从高到低依次录取,额满为止。如遇校考成绩相同的,优先录取高考文化相对成绩高的考生(高考文化相对成绩=高考文化成绩÷所在省份普通类专业本科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保留小数点后3位小数),高考文化相对成绩相同则依次录取语文、数学、外语成绩高的考生,计划额满为止。
按照上述条件录取后,各大类或专业仍有剩余招生计划的,须经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后启用破格录取办法,具体办法为:考生校考成绩排名进入各大类或专业合格生源的前10%(小数向下取整),高考文化课成绩不低于生源所在省份普通类专业本科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的85%(小数向上取整),符合条件的考生,各大类或专业按照校考成绩全国统一排队从高到低依次录取,额满为止。如遇校考成绩相同的,优先录取高考文化相对成绩高的考生(高考文化相对成绩=高考文化成绩÷所在省份普通类专业本科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保留小数点后3位小数),高考文化相对成绩相同则依次录取语文、数学、外语成绩高的考生,计划额满为止。破格录取名单将通过我校招生报名系统在各大类或专业合格生源范围内公布,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内如有异议须以书面形式向招生办公室实名提出,经查实有弄虚作假或作弊等行为者,将被取消录取资格,不再递补录取。
4.报考书法学专业的考生,高考文化课成绩须达到所在省(区、市)本科艺术类专业对应科类录取控制分数线,专业成绩采用各省(区、市)书法类(本科)省统考成绩,投档规则、综合分折算方法、录取批次及分省招生计划等按各省(区、市)当年招生规定执行。
5.报考美术学、艺术管理、艺术设计学和历史建筑保护工程专业的考生必须在所在省(区、市)填报我校志愿,考生须达到所在省份对应普通类录取批次最低文化控制线,按照高考文化课成绩从高到低依次录取,额满为止(如文化课成绩相同则依次录取语文、数学、外语成绩高的考生),投档规则、录取批次及分省招生计划等按各省(区、市)当年招生规定执行。
6.美术学类(绘画类)和设计学类(设计类)实行两段式教学,即第一年统一在基础部学习,第二年进入各专业学习(专业分配方式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7.各省如有特殊规定以各省招生办公室文件为准。
第九条 依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审查和复查。对不符合标准的,按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条 我校各招生专业均为双语(汉语和英语)教学专业课程,非英语专业的公共外语课程均为英语,小语种考生慎重填报。学生通过学校规定的英语考试方可获取毕业证书、学位证书。
第十一条 按照天津市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美术学类收费每生每学年15000元,设计学类收费每生每学年12000元,美术学、艺术管理、艺术设计学专业收费每生每学年10000元,数字媒体艺术(中外合作办学)专业收费每生每学年39000元,历史建筑保护工程专业收费每生每学年5400元。住宿费标准:7-8人间每生每学年800元,5-6人间每生每学年1000元,3-4人间每生每学年1200元。各专业收费标准详见各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招生计划表或学校下发的新生报到须知。以上收费标准如有变动,以天津市最新政策为准。
第十二条 学校专业设置和专业考试内容、报考方式详见我校2024年本科招生简章及相关公告。
第十三条 我校在接到各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核准备案的录取考生名单后寄发录取通知书,录取通知书以特快专递的方式寄出。
第五章 后续管理
第十四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入学报到时,应持录取通知书及本人身份证,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应征入伍的新生应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五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依据《天津美术学院学生管理条例》、《天津美术学院学籍管理规定》、《天津美术学院全日制本科学分制管理暂行办法》等规章制度进行管理;按教学计划对学生进行培养。
第十六条 我校实行学分制,本科学习期限三至八年。
第十七条 学校设有覆盖面达33%的多种形式奖学金;设有国家助学贷款。
第十八条 新生入学后,生活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学生入学后,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复查,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予以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将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二十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颁发天津美术学院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高职升本科毕业生的毕业证中注明“专科起点”),对符合《天津美术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规定》要求的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颁发学位证书。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仅适用于2024年度我校本科招生工作。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经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查通过,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凡以前我校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一律废止,均以本章程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 在招生咨询过程中我校通过网络、电话等各种渠道发布的信息及咨询人员的意见、建议仅为考生填报志愿的参考,不属我校录取承诺。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由天津美术学院教务处(招生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咨询及录取结果查询方式。
地址:天津市河北区天纬路4号 邮编:300141
学校官网:www.tjarts.edu.cn
咨询电话:022-26241719
监督电话:022-26241723
Email:tjmyzhb@tjarts.edu.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