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招生工作,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确保学校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主管部门有关政策和规定,结合重庆能源职业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适用于重庆能源职业学院2024年普通专科(高职)招生
第三条 学校名称:重庆能源职业学院
第四条 学校标识码:4150014238
第五条 办学地点:重庆市双福新区福星大道2号
第六条 办学层次:高职专科
第七条 办学类型:非营利性全日制民办普通高等职业学院
第八条 批准成立时间及单位:学校2009年经重庆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教育部备案,重庆市教委主管的民办高职专科院校。
第九条 办学条件:学校校舍面积25.68万平方米,全日制在校生20000余人。专任教师989人,高级职称教师占30.13%,双师教师占65.06%,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占53.59%。学校被民政部授予“全国先进社会组织”,被教育部命名为首批“国防教育特色学校”,被重庆市教委评为“重庆市依法治校示范校”。学校位于重庆西部新城核心区、重庆科学城、“半小时经济圈”、重庆城市副中心——重庆市双福新区。
第二章 报考条件
第十条 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身体健康,符合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院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艺术类考生要求无色盲、色弱;另学前教育、早期教育专业属于师范类专业,报考此专业的考生,除符合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关补充规定外,还应参照相关省市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标准,如身体健康状况不符合相关要求,应慎重考虑是否报考该专业;护理专业不招收色盲、色弱考生,为进一步促进学生就业,建议报考护理专业的考生,参照行业用工标准衡量自身视力、身高、形象等身体条件要求后谨慎报考。
第十一条 不限定外语语种,但学生进校后外语语种均以英语安排教学,不安排其他外语语种的教学。
第十二条 报考我校的考生均须参加全国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其中对于艺术类考生还需参加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办公室统一组织的专业考试,我校不单独组织专业考试。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十三条 学校面向全国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依据教育部统一下达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招生计划,制定本校的分省分专业招生来源计划,并通过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的招生考试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我院无预留计划。
第十四条 在录取过程中,如各专业报考人数不平衡,在符合教育部和生源省(直辖市、自治区)招办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我校可以对各专业间的招生计划进行适当调整。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五条 学校以考生高考成绩和志愿填报为依据,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择优录取。
第十六条 学校根据在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投放的招生计划和在当地的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实行顺序志愿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原则上控制在招生计划数的 120% 以内,对实行“平行志愿”填报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我院按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执行;录取批次以考生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办公室公布为准。
第十七条 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投档规则投出的考生。在录取专业时,学校按照专业志愿优先的原则进行专业录取,按专业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录取,不能录取到第一专业志愿的考生,参加第二专业志愿录取,仍不能满足的参加第三专业志愿录取,依次类推。当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不能满足时,对愿意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调剂到录取未满额的专业,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则予以退档。在录取过程中,相同专业志愿和投档总成绩相同的考生,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投档同分排序规则进行录取,无统一规则的,文史类的依次比较语文、数学、外语科目成绩录取,理工类依次比较数学、语文、外语科目成绩录取。相关科目成绩仍相同时,则调整专业计划录取。
第十八条 艺术类、体育类考生投档原则:艺术类、体育类在考生文化成绩、专业成绩分别达到我市当年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的前提下,根据考生综合成绩(或专业成绩)排序确定位次,成绩计算按《重庆市教育考试院关于重庆市2024年普通高校艺术类、体育类专业招生录取实行平行志愿的通知》的规定执行。如考生综合成绩(或专业成绩)相同时,首先比较统一高考总成绩,若相同再按普通类同分排序规则依次比较,由高到低排序。
第十九条 往届生与应届生一视同仁。各专业不限制男女比例。
第二十条 学校执行考生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制定的招生录取加分和降分政策。
第二十一条 对无我校志愿但愿意服从调配,经招生省(直辖市、自治区)招办投档给我校的考生,我校按照从高分到低分的原则择优录取。
第五章 学历、学位证书的颁发
第二十二条 我校学生在规定年限内修完学院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符合毕业条件,颁发由教育部网上电子注册、国家认可的重庆能源职业学院全日制普通高职(专科)毕业证书。
第六章 奖贷学金、学费及住宿费
第二十三条 按国家有关规定,学生可申请获得以下奖助:
(一)在校生国家奖助学金:国家一等助学金4300元/年;国家二等助学金3500元/年;国家三等助学金2500元/年;国家奖学金8000元/年;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年。
(二)当年录取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入学前凭录取通知书,可在已经开通生源地信用贷款的家庭所在市(县、区)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下属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请办理生源地信用贷款。
(以上各项具体评发政策按教育部和学院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学费按重庆市价格主管部门,目前学院收费标准暂定:普通类9800-12000元/学年(具体分专业学费标准见各省市招考信息报)。退费管理规定:如因故退学或提前结束学业,学校按学生实际学习时间和实际住宿时间,根据重庆市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按渝价【2005】487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住宿费标准为1600-2300元/年。
第七章 入学及复查
第二十六条 被我校录取的新生,应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请假逾期一周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新生入学后,学校将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不合格者,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相关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校未委托或授权任何单位、个人或中介机构进行招生工作。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由重庆能源职业学院负责解释。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本章程若有与主管部门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主管部门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九条 学校联系方式
电话:023—63430666、63430380、63430381、63430382、63430383、63430384
传真:023-63430666
监察电话:63430555
学院网址:http://www.cqny.edu.cn
学院地址:重庆市双福新区福星大道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