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航空科技职业学院2024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章程
为保证青岛航空科技职业学院2024年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维护考生和学院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山东省教育厅及各省招生主管部门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院招生录取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青岛航空科技职业学院2024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工作。
第二条 青岛航空科技职业学院招生工作遵循“公开程序、公平竞争、公正选拔、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三条 青岛航空科技职业学院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其家长、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院概况
第四条 学院全称:青岛航空科技职业学院 学院代码:14709
第五条 学院地址:山东省青岛市莱西市店埠镇南城路177号
第六条 办学性质及类型:民办营利性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学校
第七条 办学层次:专科(高职)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由学院院长任组长,分管副院长任副组长,学院招生处及相关部门负责人任组员,负责招生工作的领导和决策。学院招生处是学院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
第九条 学院设招生工作监察小组:分管监察工作的副院长任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任纪检员,负责对学院的招生工作进行全面监督。
第四章 招生专业与计划
第十条 学院开设专业及计划:招生计划经山东省教育厅审批后通过山东省考试院、阳光招考平台、学校招生简章等形式向考生和社会公布。具体招生计划和专业以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公布为准。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一条 录取原则
(一)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制定的招生录取政策,对进档考生进行全面审核、择优录取。
(二)对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执行其相关投档规定,按“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原则接收投档,第一次填报志愿的投档考生不足时,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征集志愿考生。
(三)对未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按照“志愿优先,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的原则录取,优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本校的考生,第一志愿投档考生不足时,再录取后续志愿考生。
(四)实行高考综合改革的省份,对选考科目的规定按照我院设定的科目类别执行,选考科目与报考专业要求相匹配。
(五)根据各省招生录取政策,对山东省夏季高考、河北省夏季高考填报空中乘务、民航空中安全保卫、直升机驾驶技术、定翼机驾驶技术四个专业的考生,需取得我校面试合格证书方可报考。
第十二条 加降分考生录取原则:对报考我院且符合国家及各省(直辖市、自治区)规定的加分和降分条件的进档考生,按加分或降分后的总成绩降序排列,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第十三条 外语语种:我院招生专业不限外语语种,入学后公共外语统一为英语。
第十四条 考生思想品德考核须合格。录取体检标准:报考我院的考生身体状况均须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的要求。
第六章 收费、退费标准及资助政策
第十五条 学费标准按照《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规范完善高校学费收费政策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3〕559号)文件执行。
第十六条 退费办法:退费按照国家及山东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资助政策:学校通过奖、贷、助、补、免等多种资助方式帮助学生完成学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助学贷款、“绿色通道”、奖助学金、学费减免、勤工助学等资助项目。资助条件和标准由学校根据学生家庭经济情况,按照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等5部门印发的《山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鲁财科教〔2022〕17号)以及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资格复查与证书颁发
第十八条 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规定进行政治、健康、文化等方面的入学资格复查。对复查中发现的在报名和考试过程中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纪违规行为的考生,将报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取消其入学资格,并将其档案退回其户籍所在地。
第十九条 根据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批准的录取名单寄发录取通知书,报到时间以录取通知书上时间为准。
第二十条 学生按照教学计划修完规定课程,成绩合格达到学院毕业要求,由青岛航空科技职业学院颁发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学历证书。
第八章 其他
第二十一条 咨询方式
招生热线:0532-83418666
纪检监督电话:0532-83466555
传真:0532-82461778
网址:www.qdhkxy.com
E-mail:qdhkkjzyxy@126.com
咨询QQ:1586305451
第二十二条 学院不委托任何机构办理招生有关事宜。对以青岛航空科技职业学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和个人,学院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若有与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本章程由青岛航空科技职业学院负责解释。